消委會潤唇膏測試全解讀:礦物油物質風險與標籤規管
本文目錄

消費者委員會於2020年3月公布的《選擇》月刊第521期潤唇膏測試顯示,45款樣本中36款檢出礦物油飽和碳氫化合物(MOSH),23款檢出懷疑致癌的礦物油芳香碳氫化合物(MOAH),41款檢出香料致敏物質。本文按該測試報告及現行規管框架,整理成分風險、法例規管與標籤注意事項。
政策核心與適用對象
香港現時沒有專項的化妝品法例。潤唇膏屬唇部護理產品,與其他化妝品一樣屬於《消費品安全條例》(第456章)規管的消費品,須符合「一般安全規定」:製造商、進口商及供應商須確保產品在考慮其用途、標籤及說明等因素後,達到合理的安全程度,執法機構為香港海關。條例並無就礦物油物質、香料致敏物質等個別成分訂立法定含量上限;海關檢驗產品時一般參考歐盟、內地及其他地區的合理安全標準。
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為1974年成立的法定消費者組織,不具執法權,惟會定期委託獨立化驗機構測試市面產品,並於《選擇》月刊公布結果。2020年3月,消委會於《選擇》月刊第521期公布潤唇膏測試,購入45款以滋潤嘴唇為主要功能的成人潤唇膏樣本,其中11款標榜具防曬效能(SPF10至SPF30),於個人護理用品店、美容用品連鎖店及化妝品專櫃購得,售價由每支13元至505元不等。檢測涵蓋礦物油物質(MOSH及MOAH)、香料致敏物質、重金屬及對羥基苯甲酸酯類防腐劑,並檢視包裝標籤資料。截至本文核對日期(2026年9月2日),消委會暫未公布更新的同類潤唇膏測試,本文數據以第521期報告為準。
政策要點表
消委會第521期報告的主要檢測結果整理如下(數字以消委會公布為準):
| 檢測項目 | 測試結果 | 備註 |
|---|---|---|
| 礦物油飽和碳氫化合物(MOSH) | 36款樣本檢出(約8成) | 總量由0.011%至最高70%;13款總量超過30% |
| 短鏈MOSH(碳分子C10至C25以下) | 18款樣本檢出 | 5款含量達6.9%至40.8%,超過德國聯邦風險評估研究所(BfR)意見書引述的行業建議上限(5%) |
| 長鏈MOSH(碳分子C16至C35) | 35款樣本檢出 | 14款含量達12.8%至49.7%,未能符合歐洲消費者組織建議的安全限值(10%) |
| 礦物油芳香碳氫化合物(MOAH) | 23款樣本檢出 | 總量由0.0054%至最高4.5%;MOAH懷疑含致癌物質 |
| 香料致敏物質 | 41款樣本檢出 | 5款總量較高(約0.85%至2.1%);37款檢出檸檬烯、26款檢出芳樟醇 |
| 重金屬 | 10款檢出微量鎳(每公斤0.1至1.9毫克);3款檢出微量鉛 | 鎳為可致敏金屬;鉛含量符合相關規定 |
| 對羥基苯甲酸酯類防腐劑 | 3款樣本檢出 | 含量符合相關規定 |
| 包裝標籤資料 | 9款沒有標示詳細成分資料;僅2款同時標示生產日期、有效期限及開封後使用期;6款完全沒有有效期標示 | 有標示開封後使用期的樣本,期限介乎6個月至36個月 |
政策沿革與最新修訂
礦物油成分包括礦脂(petrolatum)、液體石蠟(paraffinum liquidum)、石蠟(paraffin)及微晶蠟(cera microcristallina)等,均屬允許用於製造護膚品和化妝品的成分,使用濃度可由1%至99%不等。由於此類成分可在皮膚表面形成薄膜、減少水分流失,故常用於唇部產品。惟礦物油成分普遍含有碳分子數量和結構不同的礦物油碳氫化合物;潤唇膏塗搽於雙唇,經由舔舐及進食飲水,日常使用無可避免會經口服途徑攝入。
規管層面,本港多年來未就化妝品成分訂立專項法例。立法會2018年6月的文件確認,海關按《消費品安全條例》的一般安全規定執法,並參考歐盟、美國等地標準。國際上,歐盟《化妝品條例》要求駐留類產品所含的26種香料致敏物質達0.001%或以上時須在成分表列明,消委會按該清單檢測;內地《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2015年版)》則就鉛等雜質設有限值。至於MOSH及MOAH,截至2026年國際間仍未有一致的法定含量上限,消委會報告以德國BfR意見書所載行業建議(短鏈MOSH不超過5%)及歐洲消費者組織建議(長鏈MOSH不超過10%)作為參考基準。
消委會近年持續關注唇部產品的礦物油問題:2024年1月《選擇》月刊第567期公布的唇膏、唇釉及液體唇膏測試(30款樣本)中,同樣有約8成樣本(24款)檢出MOSH,反映唇部產品礦物油物質屬官方測試持續跟進的項目。
對市民的實際影響
MOSH可在人體脂肪組織及多個器官內積存,研究指與肝臟、脾臟、淋巴結及其他器官出現脂肪肉芽腫有關;MOAH則可能含有致癌物質,部分懷疑具基因毒性。以檢出含量最高的樣本計算,使用一年或會攝入約10.3克碳分子C16至C35範圍的MOSH混合物。經常使用唇部化妝品的人士、嬰幼兒及小童均應盡量避免選用以礦物油為重要成分的唇部產品;添加特別氣味和味道的潤唇膏或會吸引兒童經常塗搽甚至舔唇,增加攝入礦物油物質的分量,家長須特別留意。
測試亦發現其他須注意事項:41款樣本檢出香料致敏物質,對香料成分敏感的人士宜避免選用致敏物總量較高的產品,檸檬烯及芳樟醇經氧化後會形成致敏性較高的物質;10款樣本含微量鎳,鎳是為人熟悉的致敏物,經皮膚接觸或會引致過敏性接觸性唇炎,出現乾燥、脫皮、浮腫及灼熱刺痛;部分標榜防曬的樣本標示含有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屬潛在內分泌干擾物,嬰幼兒、小童及孕婦宜避免使用)及二苯酮-3(或會令部分人士產生過敏反應);另有樣本標示含有可致敏的羊毛脂。
按消委會建議,消費者進食及飲水前宜先抹掉唇上的潤唇膏,以減低經口服途徑攝入礦物油物質的機會;室內活動使用一般具滋潤功能的潤唇膏已足夠,長時間在戶外活動才需要具防曬效能的產品;潤唇膏應在標示期限內用完,使用後如唇部出現痕癢、脫皮甚至裂痕等過敏反應並有灼熱刺痛感覺,應立即停用;選購時宜細閱成分標籤。
官方查詢與投訴渠道
消費者委員會處理消費者的產品查詢及投訴,投訴及諮詢熱線為(852) 2929 2222,亦可經消費者委員會網站(consumer.org.hk)的網上投訴平台提交資料;《選擇》月刊網上版載有第521期報告全文。
香港海關負責《消費品安全條例》的執法工作。市民如發現市面潤唇膏涉嫌不符合一般安全規定(例如成分令使用者出現不良反應、標示嚴重誤導等),可致電海關24小時舉報熱線(852) 2545 6182或(852) 182 8080,或經香港海關網站(customs.gov.hk)的網上舉報罪案表格舉報。
常見問題
潤唇膏點解會含有礦物油物質?檢出即代表違法嗎?
礦脂、液體石蠟等礦物油成分本身屬允許使用的護膚品及化妝品成分,並非禁用品。檢出MOSH或MOAH不等同違法:本港及國際間現時均無就此訂立法定含量上限,消委會是按德國BfR及歐洲消費者組織的建議值作參考基準評核。風險主要在於長期、重複經口攝入的累積量,而非單次使用的即時毒性。
MOSH同MOAH有咩分別?
兩者同屬礦物油碳氫化合物。MOSH(飽和碳氫化合物)可在體內脂肪組織及多個器官積存,研究指與脂肪肉芽腫有關連;MOAH(芳香碳氫化合物)則可能含有致癌物質,部分懷疑具基因毒性,海外消費者組織建議盡量減少攝入。
香港法例點樣規管潤唇膏成分?
香港沒有專項化妝品法例。潤唇膏屬《消費品安全條例》(第456章)規管的消費品,須符合一般安全規定,由香港海關執法;條例並未就礦物油物質、香料致敏物質等個別成分訂立法定上限。消委會是法定消費者組織,可測試及公布結果,但本身不具執法權。
點樣從標籤辨別需要留意的潤唇膏?
可先查看成分表是否列有mineral oil、paraffinum liquidum、petrolatum、paraffin、cera microcristallina等礦物油類成分;測試中有9款樣本完全沒有標示詳細成分資料,其中4款檢出的長鏈MOSH含量較高,消費者難以判斷此類產品的成分組成。對香料敏感的人士宜留意產品有否標示香料致敏物質及羊毛脂;另宜留意有效期限及開封後使用期標示(測試樣本標示期限介乎6個月至36個月),避免使用過期產品。
資料來源與核對日期
本文資料來源如下:;;香港海關「消費品安全」;立法會文件「規管個人護理產品和化妝品的成分及標籤」(2018年6月27日);。
本文核對日期:2026年9月2日。測試數據屬2020年3月公布的《選擇》月刊第521期報告,如與機構公布有出入,以消費者委員會公布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