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同資助,睇官方點講資料全部引自政府部門公佈 · 每篇標明生效日期
生活誌報LIVING NOTE PRESS
政策解讀
237 篇
最近核對
2026-09-22
綜合百科

蘆薈啫喱點揀先安心?消委會測試與標籤規管一覽

  • 發布 2026-09-01
  • 資料核對 2026-09-01
  • 整理 Carol
  • 閱讀約 7 分鐘
主管部門
消費者委員會
生效月份
2013年7月
所屬欄目
綜合百科
本文目錄 11

蘆薈啫喱,消委會測試

蘆薈啫喱多作保濕與曬後舒緩之用,成分與標籤受《消費品安全條例》及《商品說明條例》規管,作出醫藥聲稱的產品須按《藥劑業及毒藥條例》註冊。上述修訂自2013年7月生效。本文整理規管框架、罰則與消費者委員會測試結果,助讀者辨識標籤。

監管框架與適用產品

蘆薈啫喱在香港屬一般護膚品,法例沒有為這類產品另設註冊制度,而是納入一般消費品規管框架,現行適用條例主要有三條:《消費品安全條例》(第456章)、《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及《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

《消費品安全條例》規定製造商、進口商及供應商須確保所供應的消費品是安全的,由香港海關負責執行;產品在正常或可合理預見的使用情況下構成危險,即屬違反條例。

《商品說明條例》規管貨品與服務的說明,禁止在營商過程中使用虛假商品說明,涵蓋廣告、包裝與口頭陳述。蘆薈啫喱包裝上「純天然」「無添加」「修復」等字眼若與事實不符,可構成虛假商品說明。

邊界在於醫藥聲稱:產品明示或暗示可治療疾病、具藥理作用,或含有受管制成份,會被界定為「藥劑製品」,須按《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向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註冊,取得註冊編號後方可銷售。一般保濕、舒緩類護膚品則不屬此列。

市民作為消費者受上述條例保障,亦有責任核對產品標籤與聲稱;零售商與進口商則負有確保產品安全及說明屬實的法定義務。

規管要點一覽

項目規定備註
消費品安全條例(第456章)供應商須確保消費品安全首次定罪最高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其後定罪最高罰款50萬元及監禁2年;由香港海關執行
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禁止虛假商品說明與不良營商手法公訴程序最高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簡易程序最高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修訂條文自2013年7月19日生效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醫藥聲稱或含受管制成份的產品屬藥劑製品須由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註冊;由衞生署規管
消委會《選擇》月刊測試抽查消費品成分與標籤,發布測試報告2017年2月第484期潤膚乳測試:61款樣本,約93%含可致敏成分

簡單記:一般蘆薈啫喱毋須註冊;一旦作出醫藥聲稱,便可能須按《藥劑業及毒藥條例》註冊方可銷售。

上表可見,護膚品的規管分兩層:產品安全與標籤說明由香港海關執法,醫藥屬性則由衞生署把關;罰則以萬元計並可處監禁,反映法例對消費者保障的嚴謹程度。

消費者委員會不屬執法機構,但其《選擇》月刊定期抽查消費品成分與標籤,測試結果可作選購參考,懷疑違法的個案亦會轉介執法部門跟進。

政策沿革與最新修訂

《消費品安全條例》(第456章)於1995年10月20日生效,是香港首條針對一般消費品安全的專門法例;其下的《消費品安全規例》(第456A章)於1998年4月實施,就若干消費品的標籤、警告字句與安全標準訂立補充規定,兩者沿用至今。

《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近年最大一次修訂是《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修訂條文自2013年7月19日生效,把虛假商品說明以外的多種不良營商手法(包括誤導性遺漏、不當接受付款、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等)納入規管。截至2026年9月查閱,罰則未見再作上調,以香港海關公布為準。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為現行有效法例,產品是否屬藥劑製品,由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按成分、劑量與聲稱逐項判定,並非產品自稱「天然」即可豁免。

測試歷史方面,消費者委員會截至2026年9月未有就蘆薈啫喱進行專項抽檢;與蘆薈啫喱同屬水凝質地的身體潤膚乳測試見於2017年2月《選擇》第484期,共檢視61款樣本(55款成人用、6款嬰幼兒及成人用),約93%樣本含可致敏成分,7款含可釋出甲醛防腐劑,僅4款完全不含致敏機會較高的成分,是近年較完整的同類護膚品成分調查。

對市民的實際影響

對一般用家而言,上述法例的實際作用有兩點:一是確保市面產品基本安全,二是不准商家以虛假說明誤導消費者。法例並不保證護膚品「有效」,功效宣稱的核實責任仍在消費者身上。

標籤方面,香港現行法例未有就一般護膚品訂立強制全成分標示,成分資料多由品牌自願提供,因此選購蘆薈啫喱時應主動查看成分表。參照消委會測試經驗,香料、可釋出甲醛的防腐劑及高濃度酒精是常見致敏來源,敏感膚質尤其要留意。

聲稱方面,若產品標榜「治療濕疹」「消炎止痛」等醫藥功效,卻未有標示藥劑製品註冊編號,市民應提高警覺。註冊藥劑製品一般會在包裝標示以「HK-」字頭的註冊編號,可在衞生署網站查核。

購物遇上標籤與實物不符、功效宣稱失實等情況,屬虛假商品說明的懷疑個案,可向香港海關舉報;一經定罪,商戶可被罰款甚至監禁,是最直接的阻嚇。

近年網購及代購盛行,買家未必見到實物標籤,宜向賣家索取成分與來源資料並保留交易紀錄,一旦需要舉報時才有依據。對零售商及網店賣家而言,進口或轉售蘆薈啫喱前宜核對供應商文件與成分資料;誤信供應商聲稱而銷售不安全或標籤失實的產品,賣家同樣可能承擔法律責任,不能以「不知道」為由完全免責。

官方查詢與申請渠道

懷疑產品不安全或標籤失實,可向香港海關舉報:24小時舉報熱線(852)2545 6182,一般查詢(852)2815 7711,亦可經香港海關網站的網上表格遞交。

消費者購物糾紛與產品測試查詢,可致電消費者委員會投訴及諮詢熱線(852)2929 2222,或瀏覽;《選擇》月刊測試報告可於網上免費查閱。

懷疑產品屬未註冊藥劑製品,可向衞生署查詢,網站衞生署網站。

常見問題

蘆薈啫喱算唔算藥?

一般作保濕、曬後舒緩用途的蘆薈啫喱屬護膚品,不須註冊。若產品作出醫藥聲稱(如治療皮膚病)或含受管制成份,則會被界定為藥劑製品,須先獲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註冊方可銷售。

買到懷疑虛假標籤的產品可以點做?

保留單據、包裝與宣傳資料,向香港海關舉報(24小時熱線(852)2545 6182)。海關會評估個案是否屬虛假商品說明或不良營商手法,並按《商品說明條例》跟進調查。

消委會有冇測試過蘆薈啫喱?

截至2026年9月,消費者委員會未有就蘆薈啫喱作專項抽檢。可參考同類測試,例如2017年2月《選擇》第484期身體潤膚乳測試(61款樣本,約93%含可致敏成分),以及消委會不時發布的消費警示。

敏感肌膚用蘆薈啫喱要留意咩?

留意成分表是否含香料、可釋出甲醛的防腐劑與高濃度酒精;首次使用前可於手臂內側小範圍試用觀察反應。若產品標示醫藥功效,宜先核對藥劑製品註冊編號。

資料來源與核對日期

香港海關—《商品說明條例》及《消費品安全條例》執法資料,香港海關網站。消費者委員會—《選擇》第484期(2017年2月)〈身體潤膚乳隱藏多種致敏成分 小心嚴選〉,。衞生署—藥劑製品註冊資料,衞生署網站。

各項條文生效日期與罰則以政府部門最新公布為準;本文資料查閱日期為2026年9月1日。

Carol

生活誌報編輯部 · 政策與資助

負責追蹤香港政策、法例與政府資助嘅修訂,逐項對照部門官網與《憲報》公佈並記低核對日期。條文如有修訂會直接更新本頁,並改「資料核對」日期。

相關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