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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

香港化妝品標籤規管係點?法定要求與消委會測試一覽

  • 發布 2026-09-01
  • 資料核對 2026-09-01
  • 整理 Clement
  • 閱讀約 8 分鐘
主管部門
消費者委員會
所屬欄目
美容
本文目錄 11

化妝品標籤

香港未有為化妝品訂立專門登記制度,標籤規管依據《消費品安全條例》(第456章)及《消費品安全規例》(第456A章),雙語警告字句規定自1998年4月起實施;含苯二胺的染髮製品另受《藥劑業及毒藥條例》規管。本文整合法例、罰則與消委會測試結果,說明化妝品標籤的法定要求與實際限制。

政策核心與適用對象

在香港,化妝品在法律上屬於「消費品」,受《消費品安全條例》(第456章)的一般安全規定規管。條例訂明,任何人不得供應、製造或進口未達合理安全程度的消費品,違者須負刑事責任。與內地設有化妝品上市前審批不同,香港現行法例未有為化妝品訂立專門的登記制度,亦沒有強制要求產品列明全部成分。

化妝品標籤的法定要求,集中在《消費品安全規例》(第456A章):凡消費品或其包裝載有關於安全存放、使用、耗用或處置的警告或警誡字句,該等字句必須同時以中文及英文表達,並須清楚可讀、置於消費品或包裝的顯眼處。換言之,法例規管的是「安全警告字句的雙語呈現」,而非一般產品資訊的格式。

部分化妝品另受專門規管:含苯二胺(PPD)等成分的染髮製品,屬《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下的第2部毒藥,其標籤須載明毒藥名稱、比例及指定的中英文警告字句,並只能在註冊藥房或列載毒藥銷售商售賣。執法方面,產品安全與標籤規定由香港海關負責巡查、抽驗與檢控;消費者委員會則定期測試市面產品,監察成分標示與安全表現。

政策要點表

項目規定備註
一般安全規定進口、製造或供應的消費品須符合合理安全程度首次定罪最高罰款100,000元及監禁1年;其後每次最高罰款500,000元及監禁2年
雙語警告字句安全警告或警誡須以中文及英文表達,清楚可讀並置於顯眼處自1998年4月1日起實施
染髮製品標籤含苯二胺等的染髮製品須在標籤載明毒藥名稱、比例及指定中英警告字句僅限註冊藥房或列載毒藥銷售商售賣
成分標示現行法例未有強制要求化妝品列明全部成分,標示主要屬自願消費者委員會測試按產品標示及廠商確認資料評估

四項規定之中,雙語警告是最常在執法個案出現的一項。香港海關於2026年7月24日提醒市民留意一款不安全膠原面霜:政府化驗所測試顯示產品含有禁用成分蘇丹紅,涉嫌違反《消費品安全條例》的一般安全規定;同時包裝上只有英文及韓文警告字句、欠缺中文版本,涉嫌違反《消費品安全規例》的雙語規定。同一個案同時觸及產品安全與標籤兩條防線,可見標籤規定並非紙上條文,而是海關日常執法的重點之一。

政策沿革與最新修訂

《消費品安全條例》(第456章)於1994年制定(1994年第84號條例),並於1995年10月20日起生效,為消費品安全訂立一般安全標準。其後條例曾作多次修訂,現行綜合版本以電子版香港法例公布為準。

《消費品安全規例》(第456A章)於1998年4月1日起實施,把警告字句的雙語要求寫成法定義務。自此,凡產品或其包裝載有安全相關的警告或警誡,即必須中英並列,單語警告不足以符合法例。

在化妝品範疇,近年規管重點逐步由「產品安全」延伸至「成分透明度」。消費者委員會於2025年3月出版的《選擇》月刊第581期測試37款妝前底霜,發現逾半數產品標示含有可干擾內分泌的防曬成分,並有相當比例的樣本標示含有香料或香料致敏物質,因而促請當局制訂「優先關注成分清單」,並改善產品配方與成分標示。海關亦持續抽驗市面美容產品:2024年3月曾就懷疑不安全的指甲油產品發出提醒,2026年7月再有膠原面霜個案。這些動向顯示,化妝品標籤與成分問題已成為執法與消費者保障工作的常規重點,惟目前仍屬「一般安全+雙語警告」的規管框架,未有引入強制全成分標示。

對市民的實際影響

對普通消費者而言,化妝品標籤是購物時唯一可以即場核對的官方資訊來源。法例保證了兩件事:一是警告字句一定可以看得懂(中英並列),二是警告內容必須與產品實際風險相符,否則商戶可能違法。前者保障閱讀能力,後者保障資訊可信。

但標籤的法定覆蓋範圍比想像中窄:現行法例未有強制化妝品列明全部成分,香料、防腐劑以至潛在致敏物質的標示,主要依賴廠商自願。消費者委員會2025年3月的測試正反映這個缺口——37款妝前底霜樣本中,21款標示含有香料(parfum/fragrance),16款標示含有香料致敏物質,13款同時標示兩者;20款標榜具防曬功效的樣本中,17款(85%)含有可能干擾內分泌的防曬成分,而37款中僅2款未有標示上述值得關注的成分。

對皮膚容易敏感或患有濕疹的人士,成分標示不全意味着單靠看標籤難以避開致敏原。選購時可留意標籤上有否「parfum」、「fragrance」字樣,以及常見香料致敏物質名稱(如檸檬烯、芳樟醇);對成分透明度存疑的產品,可參閱消費者委員會的測試報告作參考,而非只信賴包裝宣傳。

染髮製品方面,含苯二胺(PPD)的產品屬第2部毒藥,只能於註冊藥房或列載毒藥銷售商購買,包裝應有指定的中英文警告字句,提醒用者進行皮膚測試及避免接觸眼部。若發現市面產品成分或來源不明、警告字句欠中文版本,可向香港海關舉報,或向消費者委員會投訴,由執法與監察機構跟進。

官方查詢與申請渠道

香港海關是《消費品安全條例》及其附屬規例的執法機構。市民可瀏覽海關「消費品安全」專頁(customs.gov.hk),了解產品安全規定與警示;懷疑違例的個案,可致電海關24小時熱線182 8080,或透過舉報罪案專用電郵(crimereport@customs.gov.hk)及網上表格(eform.cefs.gov.hk/form/ced002)舉報。

消費者委員會負責產品測試與消費權益保障,查詢或投訴可致電熱線2929 2222,或瀏覽consumer.org.hk;《選擇》月刊的測試報告亦於該網站公開。有關染髮製品等藥劑製品的銷售點與標籤規定,可向衞生署查詢(www.dh.gov.hk)。

常見問題

化妝品包裝一定要有中文嗎?

法例未有要求所有化妝品標籤一律中英對照,但如產品或其包裝載有關於安全存放、使用、耗用或處置的警告或警誡字句,該等字句必須同時以中文及英文表達,並清楚可讀地置於顯眼處。換句話說,只有英文或只有中文的警告字句均不符合《消費品安全規例》的要求。

買到只有英文警告字句的化妝品,可以怎樣處理?

可先保存購買單據與包裝,然後向香港海關舉報,海關會巡查及抽驗產品;亦可向消費者委員會投訴,由該會跟進及記錄。海關2026年7月的膠原面霜個案,正是經巡查試購、政府化驗所測試後揭發包裝欠缺中文警告字句,可見此類舉報屬海關恆常跟進範圍。

為什麼有些化妝品沒有列出全部成分?

因為現行法例未有強制要求化妝品列明全部成分,成分標示主要屬廠商自願。消費者委員會的產品測試會按產品標示及與廠商確認的成分資料作評估,因此個別產品「成分表很短」並不等於實際成分很少,只能反映標示透明度。選購時可對成分標示不清的產品多一份警惕。

染髮劑的警告字句與一般化妝品有何分別?

一般化妝品受《消費品安全規例》的雙語警告規定規管;含苯二胺等成分的染髮製品則屬《藥劑業及毒藥條例》下的第2部毒藥,標籤須額外載明毒藥名稱、比例及指定的中英文警告字句,並只能在註冊藥房或列載毒藥銷售商售賣,規管較一般化妝品嚴格。

資料來源與核對日期

本文政策條文以電子版香港法例公布為準:《消費品安全條例》(第456章,1995年10月20日生效)及《消費品安全規例》(第456A章,1998年4月1日生效),見elegislation.gov.hk;執法個案引自香港海關新聞公報(2026年7月24日);測試數據引自消費者委員會《選擇》月刊第581期(2025年3月)。資料查閱日期為2026年9月1日,各項規定以有關部門最新公布為準。

Clement

生活誌報編輯部 · 政策與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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