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核心與適用對象

《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是規管商戶向消費者銷售貨品及提供服務時營商行為的主要法例,與美容行業關係尤其密切:無論是護膚品、化妝品、家用美容儀等貨品,還是美容院、醫美療程等服務,凡在宣傳及銷售過程中作出虛假或誤導說明,均可能觸犯條例。

條例適用於所有在營商過程中向消費者作出說明或行為的商戶,包括產品品牌、代理商、零售店、美容院、網店及社交平台賣家;常見違規情況包括誇大產品功效(如美白、抗皺、生髮、豐胸聲稱)、虛報成分或產地、以先加價後減價方式誤導消費者,以及美容療程以威嚇或「先誘後轉」手法推銷。

與其他法例的分工:條例規管的是「說明與宣傳」;產品本身的安全要求另由《消費品安全條例》(第456章)及《電氣產品(安全)規例》等規管。換言之,一件美容儀器即使安全合格,若宣傳內容失實,仍可能觸犯《商品說明條例》,兩者並行不悖。

政策要點表

項目規定
法例名稱《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
規管範圍貨品(美容產品)及服務(美容療程)
禁止行為虛假商品說明、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銷售行為、不當接受付款等
執法機構香港海關
最高刑罰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一經定罪)
舉報渠道海關24小時熱線2545 6182或網上舉報表格

上表為條例核心規定的撮要,個別行為是否構成違法須視乎具體事實及證據,最終以法庭裁決為準。

政策沿革與最新修訂

《商品說明條例》最初於1980年制定,只規管貨品的虛假說明;2012年7月19日修訂條文全面生效後,規管範圍擴展至服務,並加入多項不良營商手法的禁令,美容服務的宣傳自此明確納入規管。此後條例主體框架維持不變,海關持續把美容行業列為執法重點之一。

近年海關多次公布美容行業的檢控個案,例如有美容公司及其董事兼銷售人員因向消費者提供服務時應用虛假商品說明而被定罪,反映條例並非「紙上法例」,商戶及銷售人員個人均可能負上刑責;涉及網上銷售的個案亦時有出現,社交平台賣家同樣受條例約束。

對市民的實際影響

對消費者而言,條例提供法律保障:若美容產品或療程的宣傳內容與實際不符,可向海關舉報,一經定罪商戶最高可被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消費者應保留產品包裝、宣傳單張、社交平台帖文、報價單及付款紀錄,作為日後舉報或追討的證據。

對美容業界而言,條例要求宣傳內容須有實據支持:功效聲稱宜保留測試報告或臨床數據,成分及產地標示須如實;廣告代理、KOL及銷售人員協助製作或發布虛假說明,亦可能被追究。消費者委員會亦曾多次提醒,購買美容產品或療程前應細閱條款,警惕「保證見效」、「永不反彈」等絕對化用語。

若與商戶發生消費爭議,除向海關舉報涉嫌違法的行為外,亦可經消費者委員會調解或向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惟兩者與海關的刑事執法屬不同途徑。另外,經海外網站直接購買的產品,因交易在境外完成,海關執法受地域限制,消費者網購時宜格外留意賣家背景。

官方查詢與申請渠道

懷疑受虛假商品說明影響的消費者,可致電香港海關24小時熱線2545 6182,或經海關網上舉報表格(www.customs.gov.hk)提交資料;查詢《商品說明條例》內容可瀏覽海關「商品說明條例」專頁。消費爭議調解可致電消費者委員會投訴及諮詢熱線2929 2222

常見問題

美容產品功效聲稱是否一定違法?

不一定。只有當說明屬虛假或具誤導性、且商戶無法提供合理理據支持時,才可能觸犯條例;有實證支持的聲稱一般不屬違法。

買到貨不對辦的美容產品可以怎樣做?

可保留單據及宣傳資料,先向商戶交涉;如無結果,可向海關舉報涉嫌虛假商品說明,或經消委會調解、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

美容院以硬銷手法迫買療程,是否受條例規管?

是。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先誘後轉銷售行為及不當接受付款均屬條例禁止的不良營商手法,可向海關舉報。

經海外網站購買的美容產品受條例保障嗎?

條例主要規管在香港供應貨品及服務的商戶;經海外網站直接購買的產品,交易在境外完成,海關執法受地域限制,消費者宜先了解賣家是否設有香港實體或代理。

舉報需要提供甚麼資料?

包括商戶名稱及地址、交易日期、宣傳內容(單張、帖文、錄音等)、付款紀錄及你的聯絡方法;資料愈完整,海關跟進愈有效。

資料來源與核對日期

本文主要資料來源:香港海關〈商品說明條例〉專頁香港法例〈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電子版及消費者委員會消費提示。條例經2012年7月19日修訂全面生效;本文查閱日期為2026年8月31日,具體規定以法例原文及海關公布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