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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署署長權責全解讀:牌照決定、上訴與智慧交通基金

  • 發布 2026-09-13
  • 資料核對 2026-09-13
  • 整理 Alice
  • 閱讀約 7 分鐘
涉及項目
上訴與智慧交通基金
主管部門
運輸署
生效月份
2021年3月
所屬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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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 10

運輸署署長,交通審裁處,智慧交通基金,道路交通條例

運輸署署長負責執行《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車輛登記及發牌、駕駛執照與公共服務車輛許可證等行政決定。對決定有異議者可向交通審裁處上訴;運輸署參與管理的智慧交通基金自 2021年3月 起接受申請,研究和應用項目每項資助上限 2,000萬元。

政策核心與適用對象

運輸署是運輸及物流局轄下的執行部門,運輸署署長為部門首長,按《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及附屬規例行使道路交通的日常規管權力。署長的決定覆蓋所有車主、駕駛執照持有人及公共服務車輛營運者,並非只影響職業司機。

現行制度下,署長三方面的權力與市民最直接相關:車輛登記及發牌,包括登記車輛、配發登記號碼、發出及取消車輛牌照並備存車輛登記冊;駕駛執照,包括拒絕發出、續發或取消駕駛執照;公共服務車輛,包括審批、修訂、暫時吊銷或取消客運營業證及出租汽車許可證。

適用對象因此相當明確:需要為車輛登記或續牌的車主、準備考取或續領駕駛執照的人士、以客運營業證或出租汽車許可證營運的業界,以及對署長決定有異議而尋求覆核的申請人。另一方面,政府透過運輸署參與管理的智慧交通基金,向本地機構及企業提供創新科技研究資助,適用對象為公司、科研機構、專業團體、行業商會及非政府機構。

運輸署署長權責與資助要點表

下表整理署長的主要法定權責、上訴途徑及智慧交通基金的現行資助安排;法例章號以電子版香港法例的現行版本為準。

項目規定備註
車輛登記及發牌由運輸署署長登記車輛、配發登記號碼、發出及取消車輛牌照,並備存車輛登記冊《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及《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E章)
駕駛執照署長可拒絕發出、續發或取消駕駛執照《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第374B章)
公共服務車輛署長可審批、修訂、暫時吊銷或取消客運營業證及出租汽車許可證《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
就署長決定提出上訴可向交通審裁處提出上訴,要求覆核署長的行政決定範圍涵蓋車輛登記及發牌、駕駛執照及駕駛教師執照、出租汽車許可證、客運營業證、指定駕駛學校及駕駛改進學校(運輸及物流局)
智慧交通基金資助比率公營界別最高為項目成本的90%,企業界別最高為50%申請人須提供現金及/或實物承擔(香港生產力促進局)
智慧交通基金項目上限研究和應用項目每項2,000萬元;純研究項目每項800萬元;的士車隊研究和應用項目每項1,000萬元項目期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基金全年接受申請

有兩點須留意:署長的行政決定與法院處理的交通違例檢控屬兩套機制;基金的資助比率按界別區分,公營界別與企業界別相差四成。

政策沿革與最新修訂

署長權力的法例基礎是《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及其附屬規例,分別涵蓋駕駛執照(第374B章)、公共服務車輛(第374D章)及車輛登記與領牌(第374E章)。條例經修訂後以最新生效版本為準,查閱時應以電子版香港法例的現行版本為依據。

上訴方面,交通審裁處是《道路交通條例》下的法定覆核渠道,職能是就運輸署署長所作的部分決定聽取上訴,範圍涵蓋車輛登記及發牌、駕駛執照及駕駛教師執照、出租汽車許可證、客運營業證,以及指定駕駛學校及駕駛改進學校。運輸及物流局現行公布的查詢電話為 3842 5530。

資助方面,政府撥款 10億元 設立智慧交通基金,基金自 2021年3月31日 起接受申請,現行安排為全年接受申請,並分批交由管理委員會審議。管理委員會由運輸署副署長(策劃及技術服務)主持,成員包括政府代表、業界專家及持份者代表;基金秘書處由香港生產力促進局擔任。政府新聞公報顯示,基金於 2026年9月11日 再批出五個項目。

基金現行設三類資助:研究和應用項目每項上限 2,000萬元、純研究項目每項上限 800萬元(包括項目審計費用)、的士車隊研究和應用項目每項上限 1,000萬元;資助比率按界別區分,公營界別最高為項目成本的 90%,企業界別最高為 50%,項目期限一般不超過 24個月。

對市民的實際影響

署長的決定直接影響用車及駕駛權。車輛牌照被取消,車輛便不能在道路上使用;駕駛執照被拒絕續發或取消,持有人即失去駕駛資格。條例把上訴權交予交通審裁處,市民毋須入稟法院亦可要求覆核行政決定,但上訴對象限於署長的行政決定;交通違例檢控及定額罰款屬法院程序,渠道並不相同。

公共服務車輛業界所受的影響更集中。客運營業證與出租汽車許可證均須事先獲批方可營運,其條件由署長審批及修訂;條件一改動,營運安排、車輛調配及服務模式均須跟隨調整,署長的決定因此直接影響業界能否投入或繼續提供服務。

對科研機構與企業而言,所屬界別決定可獲資助的比例:公營界別最高為項目成本的90%,企業界別最高為50%,即企業申請人須自行承擔至少一半項目成本;每項上限2,000萬元及一般不超過24個月的項目期限,界定了可申請項目的規模與時間表。基金要求申請人提供現金及/或實物承擔,申請前須先確定自身資源配合。

官方查詢與申請渠道

與署長職權相關的手續及查詢可透過運輸署辦理:顧客服務熱線 2804 2600(由1823電話中心接聽),電郵 tdenq@td.gov.hk,地址為九龍油麻地海庭道11號西九龍政府合署南座10樓,部門網頁 www.td.gov.hk 載有各類牌照及表格的最新版本。

擬就署長決定提出上訴的人士,可查閱運輸及物流局公布的交通審裁處資料(www.tlb.gov.hk),了解上訴範圍、遞交方式與時限。智慧交通基金由香港生產力促進局擔任秘書處,全年接受申請,申請人須填妥申請表格,連同證明文件以電郵遞交;基金網頁為 stf.hkpc.org,查詢電郵 stf_sec@hkpc.org,電話 2788 5536。每批獲批項目由 www.info.gov.hk 的政府新聞公報公布。

常見問題

對交通違例罰款不滿,可以向交通審裁處上訴嗎?

不可以。交通審裁處處理的是運輸署署長所作的行政決定,例如車輛登記及發牌、駕駛執照、出租汽車許可證及客運營業證。交通違例的檢控、定罪與罰款屬法院程序,不服判決須循司法途徑處理,兩者屬不同機制,不應混淆。

交通審裁處的上訴有沒有期限?

上訴須按《道路交通條例》及審裁處訂明的程序與時限提出,並非無限期受理。由於時限一般由收到運輸署署長決定通知起計,收到通知後應盡快查閱運輸及物流局公布的上訴資料,或致電 3842 5530 查詢,以免因逾期而失去覆核機會。

智慧交通基金只有大學或科研機構可以申請嗎?

不是。基金接受公司、科研機構、專業團體、行業商會及非政府機構申請,並按公營界別與企業界別區分資助比率,公營界別最高為項目成本的90%,企業界別最高為50%。申請人須提供現金及/或實物承擔,項目期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

資料來源與核對日期

本文資料來源:運輸署(www.td.gov.hk)、運輸及物流局交通審裁處資料(www.tlb.gov.hk)、政府新聞公報(www.info.gov.hk)、香港生產力促進局智慧交通基金網頁(stf.hkpc.org)。

政策生效日期方面,《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及附屬規例以現行生效版本為準;智慧交通基金自 2021年3月31日 起接受申請,現行資助上限及比率見上文要點表。資料核對日期:2026年9月13日,一切安排以部門最新公布為準。

A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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