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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2
金融理財

打擊洗錢條例係點?對市民有咩影響

  • 發布 2026-09-02
  • 資料核對 2026-09-02
  • 整理 Zoey
  • 閱讀約 8 分鐘
涉及項目
打擊洗錢條例
主管部門
香港金融管理局
生效月份
2012年4月
所屬欄目
金融理財
本文目錄 11

打擊洗錢條例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自2012年4月起全面實施,規定銀行、證券公司及保險公司等指明金融機構須對客戶進行盡職審查、備存紀錄,並向聯合財富情報組舉報可疑交易;其後規管範圍逐步擴至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及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本文整理規管對象、罰則及對市民的實際影響。

政策核心與適用對象

清洗黑錢指處理明知或相信屬販毒或其他嚴重罪行得益的財產,令不法資金看似合法的收入。香港把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列為刑事罪行,並以《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為反洗錢監管的核心法例,向金融體系施加法定義務,堵截不法資金流入合法經濟活動。

條例的適用對象分兩類。第一類是指明金融機構,包括銀行(認可機構)、持牌法團(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及保險中介人、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以及經營匯款或貨幣兌換服務的金錢服務經營者。第二類是指定非金融企業及行業人士,包括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律師、會計師、地產代理,以及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

監管分工方面,香港金融管理局負責銀行及儲值支付工具,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負責持牌法團及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保險業監管局負責保險業,香港海關負責金錢服務經營者與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公司註冊處則規管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

條例不要求一般市民辦理登記或申報,實際影響在於金融機構須按法定程序「認識客戶」:開戶、投保或買賣證券時,機構會核實身份、職業及資金來源,未能完成審查便不會建立業務關係。

政策要點表

條例對規管對象施加的核心義務,可歸納為下表。首三項為持續義務,適用於所有指明金融機構及指定非金融企業;後三項為發牌或註冊要求,按行業適用。

項目規定備註
客戶盡職審查建立業務關係前核實客戶及實益擁有人身份,了解業務目的及資金來源未能完成審查,不得建立業務關係
備存紀錄客戶及交易紀錄須保存不少於5年自業務關係結束或交易完成日起計
舉報可疑交易知悉或懷疑財產涉及犯罪得益或恐怖分子資金,須向聯合財富情報組報告未依法舉報最高可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3個月
金錢服務經營者發牌經營匯款或貨幣兌換業務須獲香港海關發牌自2012年4月1日起實施
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發牌提供信託或公司服務須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申領牌照自2018年3月1日起實施
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註冊擬進行總額12萬元或以上交易的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須先向香港海關註冊自2023年4月1日起實施

三道持續義務——盡職審查、備存紀錄與可疑交易舉報——構成條例的「三道防線」:審查確保機構知道服務對象是誰,紀錄讓資金流向可被追溯,舉報則把可疑活動交由執法部門跟進。發牌及註冊制度確保從事高現金風險業務的經營者(找換店、秘書公司、金行等)同樣受到監管,避免不法資金經這些渠道流走。

政策沿革與最新修訂

打擊洗錢的刑事框架早於監管法例出現。《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405章)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自1990年代起把清洗黑錢訂為罪行;《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575章)則規管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及資產凍結,於2011年1月1日全面實施。

第615章條例於2011年制定,並於2012年4月1日全面實施,是香港首度以法定形式規定金融機構須進行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此前主要依靠監管指引),同日亦設立金錢服務經營者發牌制度,由香港海關擔任發牌當局。

2018年3月1日起,條例經修訂把法定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擴展至指定非金融業人士,包括律師、會計師及地產代理,並引入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由公司註冊處處長擔任發牌當局。

其後,《2022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2022年第15號條例)更新金錢服務經營者制度,並引入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註冊制度,相關條文自2023年4月1日起實施;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發牌制度則於2023年6月1日生效,無牌經營虛擬資產交易屬違法。條例現行條文以電子版香港法例第615章為準。

對市民的實際影響

監管要求直接改變金融機構的服務方式。以2025年為例,聯合財富情報組全年接獲可疑交易報告190,636宗,其中86.5%來自銀行,反映條例已成為銀行日常運作的一部分,市民日常使用銀行服務時亦會感受到其影響。

  • 開戶及交易須配合盡職審查。開設銀行戶口、投保或開立證券戶口時,機構會要求提供身份證明、職業、收入及資金來源資料。這是第615章的法定要求,拒絕提供或資料與背景明顯不符,可能無法開戶或交易受限。
  • 戶口異常可被舉報及凍結。銀行發現短期內大量資金進出、與客戶背景不符等可疑情況,須向聯合財富情報組提交報告,並可暫停戶口運作。無辜受影響的客戶應主動聯絡銀行,提交交易憑證並說明資金來源。
  • 借出戶口可構成清洗黑錢罪行。根據第455章第25條,處理明知或相信屬犯罪得益的財產,最高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近年「刷單員」「代收貨款」等求職陷阱及網絡騙案,常利用他人的戶口收受及轉走騙款,戶口持有人可能因此負上刑事責任。
  • 找換及匯款應光顧持牌經營者。找換店及匯款公司須領有香港海關發出的牌照,無牌經營屬違法。市民透過無牌渠道處理資金,不受監管保障。
  • 大額金銀珠寶交易須經已註冊交易商。買賣金飾、鑽石等貴金屬及寶石,若交易總額達12萬元或以上,對方須為已向海關註冊的交易商,市民交易前可查核其註冊狀況。
  • 發現可疑活動可主動舉報。市民如懷疑有人利用自己的戶口或他人戶口洗錢,可向聯合財富情報組或警方披露;法例保障真誠披露不會構成違反保密責任。

官方查詢與申請渠道

各監管機構的官方網站載有條例指引、發牌申請及查詢渠道,詳情如下:

  • 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gov.hk):銀行及儲值支付工具的反洗錢監管指引。
  •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hk):持牌法團及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打擊洗錢指引及牌照查冊。
  • 保險業監管局(ia.org.hk):保險公司及保險中介人的合規要求。
  • 香港海關(customs.gov.hk):金錢服務經營者發牌及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註冊。
  • 公司註冊處(cr.gov.hk):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
  • 聯合財富情報組(jfiu.gov.hk):可疑交易報告的提交與查詢。

市民在進行投資、保險或匯款安排前,可透過上述機構的網上紀錄核實服務提供者是否持牌,並以機構最新公布為準。

常見問題

銀行開戶點解要問我職業同資金來源?

這是第615章客戶盡職審查的法定要求。銀行在建立業務關係前,須核實客戶身份並了解資金來源,以評估洗錢風險,未能完成審查便不得開戶。市民應如實申報,提供虛假資料可能構成虛假陳述,影響日後的銀行服務。

戶口突然被凍結,通常係咩原因?可以點算?

常見原因包括銀行按條例提交了可疑交易報告、接獲執法機構通知,或內部風險評估發現異常。戶口持有人應主動聯絡銀行了解原因,並提供交易單據及資金來源證明;如涉及執法調查,應配合提供資料,在未獲當局同意前不宜嘗試轉走戶口款項。

我懷疑有人利用我嘅戶口洗錢,應該點做?

應盡快向聯合財富情報組或警方披露有關懷疑。法例訂明,真誠披露懷疑洗錢或恐怖分子資金活動的人士,不會因披露而違反保密責任;反之,明知戶口處理犯罪得益而繼續協助,則可能干犯清洗黑錢罪行,最高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

去找換店匯款或兌換外幣,點解要出示身份證?

找換店及匯款公司屬金錢服務經營者,須向香港海關領取牌照,並按條例對客戶進行盡職審查及備存交易紀錄,因此匯款或兌換時一般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市民宜光顧持牌經營者,避免經無牌渠道處理資金。

資料來源與核對日期

本文政策條文引自電子版香港法例(第615章、第455章、第405章及第575章);可疑交易報告統計引自聯合財富情報組官方網站;金錢服務經營者及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制度引自香港海關網站;監管分工引自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打擊清洗黑錢網頁。資料查閱日期:2026年9月2日。條文內容以政府部門最新公布為準。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投資或財務建議。投資涉及風險,請諮詢持牌財務顧問。

Zoey

生活誌報編輯部 · 政策與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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