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計劃扣稅全解讀:合資格延期年金與可扣稅自願性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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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香港納稅人如以儲蓄計劃為退休作準備,可循兩條官方途徑申請稅務扣除:經保險業監管局認證的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以及可扣稅強積金自願性供款。兩者共用每名納稅人每年 60,000 元的扣除上限,安排自 2019/20 課稅年度起實施。以下整理適用對象、認證準則與申報方法。
政策核心與適用對象
香港現行法例沒有強制市民額外儲蓄,政府改以稅務扣除作為誘因,鼓勵在職人士自行累積退休資產。官方認可的儲蓄途徑有兩條:一是購買經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認證的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Qualifying Deferred Annuity Policy,簡稱 QDAP),二是透過強積金制度作可扣稅自願性供款(Tax Deductible Voluntary Contributions,簡稱 TVC)。兩者的保費或供款,均可在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下申請扣除。
扣除屬於納稅人個人享有的稅務優惠,只要須繳薪俸稅或個人入息課稅,即屬制度覆蓋範圍,包括僱員、自僱人士及同時有兩類收入的人士。兩類安排的分別在於:
- 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由保單持有人繳付合資格保費,保單須先獲保監局認證。
- 可扣稅自願性供款:供款人須為強積金計劃成員(僱員或自僱人士),並向強積金受託人開立專供此用途的帳戶,供款只可由成員為自己作出。
不符扣除資格的範圍同樣清楚:一般儲蓄保險、投資相連保險及未經認證的年金產品,其保費不屬可扣除項目;僱員的強制性強積金供款另設每年 18,000 元扣除上限,與下文所述的 60,000 元額度分開計算。
制度分工上,保監局負責年金保單認證,積金局規管強積金及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帳戶,稅務局負責扣除申報與評稅。
政策要點表:金額、條件與申報
下表把散見於不同部門的規定併列,方便對照。所有金額均按每名納稅人、每個課稅年度計算。
| 項目 | 官方規定 | 備註 |
|---|---|---|
| 扣除上限 | 合資格延期年金保費與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合共 60,000 元 | 以實際繳付金額或指明上限中較低者為準,自 2019/20 課稅年度起 |
| 認證主體 | 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須經保險業監管局認證 | 未認證的年金或儲蓄保險保費不可扣除 |
| 認證條件 | 保費總額最少 180,000 元、供款期最短 5 年、年金領取期最短 10 年、最早 50 歲起領取年金 | 條件載於保監局《指引19》 |
| 供款主體 | 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只可由成員為自己作出 | 須向強積金受託人開立專用帳戶 |
| 強制性供款扣除 | 僱員強制性供款每年最高扣除 18,000 元 | 與 60,000 元額度分開計算 |
| 申報方式 | 在該課稅年度的報稅表申報,並保留保費或供款證明 | 扣除按年度計算,餘額不可結轉 |
值得注意的是,兩類安排共用同一上限,並非各有 60,000 元額度:納稅人即使同時購買年金保單並作自願性供款,可扣除金額仍以 60,000 元為限,如何分配額度須自行決定。此外,扣除是從應課稅入息中扣減,並非直接從應繳稅款中扣減,實際節省金額視乎納稅人所處稅階而定。
官方亦為其他退休及醫療相關支出設有獨立扣除,例如自願醫保計劃的合資格保費,每名受保人每年上限 8,000 元,該額度與 60,000 元分開計算,受保人數目不設上限。
政策沿革與現行版本
現行的退休儲蓄稅務扣除安排,起點是 2019/20 課稅年度。政府當年把合資格延期年金保費及可扣稅自願性供款納入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的扣除項目,每名納稅人每年合共上限 60,000 元,此後一直維持這個水平。
與此同時,保監局為「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建立認證制度,只有符合《指引19》所列準則的產品才可取得認證。認證條件包括:
- 每張保單在保費繳付期內的保費總額最少 180,000 元;
- 供款期最短 5 年;
- 年金領取期最短 10 年;
- 年金領取人最早可於 50 歲開始領取年金;
- 須符合保監局在指引中就銷售及資料披露訂明的其他要求。
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在制度上屬於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的一種,由積金局規管。成員須向受託人指明該筆供款為可扣稅自願性供款,才可用作申請扣除;截至 2026 年,扣除上限仍為每名納稅人每年 60,000 元,並由稅務局在評稅時審核。
對市民的實際影響
這項安排最直接的作用,是把部分儲蓄支出轉為可扣除的入息。舉例來說,納稅人全年繳付合資格年金保費 40,000 元,另作可扣稅自願性供款 30,000 元,全年合計 70,000 元,但可申報的扣除額仍為 60,000 元;實際節省稅款視乎其邊際稅率,並非等額減稅。
更值得留意的是資金流動性。認證條件要求年金領取期最短 10 年、最早 50 歲才開始領取,可扣稅自願性供款亦受強積金的保存規定限制,一般須符合法例訂明的提取條件(例如年滿 65 歲)。換言之,這類儲蓄計劃屬長期安排,中途退保或提取普遍只能取回保單的現金價值或帳戶結餘,未必等於已繳金額。
申報方面,扣除不會自動生效:納稅人須在報稅表填報扣除額,並保留保險公司或受託人發出的全年保費/供款證明。扣除以課稅年度計算,未用盡的額度不可結轉至下一年度,亦不可轉讓他人,因此每年實際繳付多少,直接決定當年可扣多少。
風險方面,認證制度只規管產品的結構與銷售,並不保證回報。年金及儲蓄保險的非保證利益可升可跌,長線回報視乎保險公司的投資表現與分紅政策;若忽略收費與鎖定期,容易出現預期落差。
官方查詢與申請渠道
扣除資格的判斷、產品認證名單與申報細節,均以官方資料為準。相關機構及渠道如下:
- 保險業監管局:查閱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的認證條件與名單、持牌保險中介人登記冊;網址 https://www.ia.org.hk,查詢熱線 3899 9983。
- 積金局: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帳戶的開立、供款及提取規定,以及強積金受託人資料;網址 https://www.mpfa.org.hk。
- 稅務局:扣除條件、申報方法及常見問題;網址 https://www.ird.gov.hk。
就官方流程而言,可歸納為三步:先確認所購產品或所作供款是否屬認證或指定範圍;再經持牌保險中介人購買年金保單,或向強積金受託人開立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帳戶並完成供款;最後在該課稅年度的報稅表申報扣除額,並保存全年證明文件以備查核。
常見問題
只作可扣稅自願性供款而不購買年金,可否用盡 60,000 元上限?
可以。上限由兩類安排共用,只要全年合計不超過 60,000 元,全部由自願性供款構成亦符合規定。
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可以一次過取回全部年金嗎?
認證條件訂明年金領取期最短 10 年,產品須以分期方式支付年金,因此不屬一筆過提取的安排。
中途退保或停止供款,對扣除有何影響?
停止供款的年度不再有合資格保費或供款可申報,日後年度的扣除亦隨之結束;退保只能取回保單的現金價值,長期保險產品在早期的現金價值一般遠低於已繳保費。個別情況的稅務處理以稅務局評稅為準。
購買一般儲蓄保險或投資相連保單,保費可以扣稅嗎?
不可以。只有經保監局認證的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保費,以及可扣稅自願性供款,才符合扣除條件。
資料來源與核對日期
本文核對的官方資料包括:保險業監管局關於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認證條件及《指引19》的說明(https://www.ia.org.hk)、積金局關於可扣稅自願性供款的規定(https://www.mpfa.org.hk),以及稅務局與政府一站通關於扣除上限與申報安排的說明(https://www.ird.gov.hk)。文中各項金額與生效年度(60,000 元扣除上限、180,000 元保費總額、5 年供款期、10 年年金領取期、50 歲起領取、18,000 元強制性供款扣除、8,000 元自願醫保扣除)以相關部門公布為準,資料核對日期為 2026 年 9 月 14 日。
風險提示:年金及儲蓄保險屬長期保險產品,非保證利益可升可跌,提早退保可能導致已繳保費損失。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投資、稅務或財務建議;個別情況應向持牌保險中介人或專業顧問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