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退休金計劃全解讀:新舊制分別、供款率與退休年齡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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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務員的退休保障分為兩套制度:1987年7月1日前受聘者適用舊退休金計劃,1987年7月1日至2000年5月31日受聘者適用新退休金計劃,兩者均無須供款;2000年6月1日或之後受聘者改行公務員公積金計劃,自該日起生效。本文整理三套計劃的適用對象、供款率、退休年齡與權益歸屬安排。
政策核心與適用對象
公務員的退休福利並非單一制度,而是按入職日期分為三套並行安排。政府現為按可享退休金條款受聘的公務員,設有兩種法定而無須供款的退休金計劃:舊退休金計劃受《退休金條例》規管,適用於1987年7月1日前按可享退休金條款受聘的公務員;新退休金計劃在1987年制定、受《退休金利益條例》規管,適用於1987年7月1日至2000年5月31日期間按可享退休金條款受聘的人員,以及1987年7月1日前受聘、但在1995年12月31日前或指定選擇期前選擇加入這項計劃的人員。
2000年6月1日或之後按新公務員入職條款受聘,並在試用期及/或合約期屆滿後轉為新長期聘用條款的人員,則不適用上述兩套退休金計劃,改為參加公務員公積金計劃。公積金計劃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訂立,屬界定供款性質的退休福利制度;在新制度下,政府除按法例作出強制性供款,亦會作出自願性供款。
值得留意的是,退休金計劃與公積金計劃的分界線並非以「是否長期聘用」劃分,而是以受聘日期為準。同一部門、同一職系,2000年5月31日入職與6月1日入職的兩名人員,適用的制度可以完全不同。
制度要點表
下表按受聘日期歸納三套制度的關鍵規定。須留意,政府對公積金計劃的供款按服務年資以累進比率計算,年資愈長、供款率愈高,而實際金額以人員實任職級的基本薪金為基數。
| 适用制度 | 受聘日期 | 性質與資金來源 | 發放方式 |
|---|---|---|---|
| 舊退休金計劃 | 1987年7月1日前 | 法定無須供款,由政府庫房支付 | 退休後發放退休金,可折算部分一筆過退休酬金 |
| 新退休金計劃 | 1987年7月1日至2000年5月31日 | 法定無須供款,由政府庫房支付 | 退休後發放退休金,最高可折算50%退休酬金 |
| 公務員公積金計劃 | 2000年6月1日或之後 |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訂立,政府按累進供款率供款 | 退休或離職時提取累算權益,屬界定供款 |
在退休金計劃下,退休金計算方法是按人員的薪金、服務年資及所屬計劃的退休金計算因子而定。計算退休金所用的薪金,是指人員在公職服務期間所享有或曾支取的最高實任職級基本每月薪酬,不包括署任津貼、酬金及獲發還款項。退休酬金的折算百分比必須為5%的倍數,舊退休金計劃最高折算25%,新退休金計劃則為50%。
政策沿革與最新修訂
退休金制度的架構自1987年成形後,主要變動發生在2000年。政府自2000年6月1日起推行公務員公積金計劃,作為公務員體制改革的其中一項措施:此後入職並轉為新長期聘用條款的人員,不再享有長俸,改由政府按累進供款率代為供款,供款率由基本薪金的5%遞增至25%。
第二次重要修訂關於退休年齡。政府在2015年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受聘的文職職系人員,正常退休年齡提高至65歲,紀律部隊職系人員則提高至60歲。至於在2000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間受聘的人員,若選擇延長服務年期,文職職系退休年齡同為65歲、紀律部隊職系為60歲;沒有選擇延長者,文職為60歲,一般紀律部隊人員為55歲,某些指定紀律部隊職級為57歲。
配合退休年齡的調整,公積金計劃的累進供款率表亦分為兩套:在2015年6月1日之前受聘(沒有選擇延長服務年期)者,按「3年至15年以下15%、15年至20年以下17%、20年至25年以下20%、25年至30年以下22%、30年或以上25%」計算;在2015年6月1日或之後受聘,以及選擇延長服務年期者,則按經調整的「3年至18年以下15%、18年至24年以下17%、24年至30年以下20%、30年至35年以下22%、35年或以上25%」計算。兩套表在3年以下的供款率同為5%。紀律部隊人員另可獲基本薪金2.5%的特別紀律部隊供款。
此外,公積金計劃自推行以來,整體財政承擔一直維持在不超逾薪酬開支18%的水平;政府亦選定了三個集成信託計劃,為成員提供成分基金選擇。
對市民的實際影響
對在職公務員而言,最直接的影響是退休收入的形式。在公積金計劃下,退休時可提取的是累算權益,即歷年政府供款滾存加上基金投資回報,金額會隨投資表現波動,投資風險由成員自選基金並自行承擔;退休金計劃則由政府承擔投資風險,按月發放的退休金金額在退休時已按薪金、年資及計算因子確定。
第二個影響是權益能否「袋穩」。公積金計劃中,僱員一方的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即時歸屬,但政府的自願性供款及紀律部隊特別供款,須符合以下其中一種情況才全數歸屬:在訂明退休年齡或之後退休;在職身故(權益發放給遺產代理人);因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而退休;由最初按公務員條款受聘起最少連續服務十年後離職;或基於罹患末期疾病而按《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獲發放來自強制性供款的累算權益。在此之前,歸屬比率為0%。換言之,未滿十年便離職的人員,只可取回自己供款的部分,政府自願性供款不會歸屬。
第三個影響與退休年齡掛鈎。由於2015年的調整只適用於2015年6月1日或之後受聘或選擇延長服務年期的人員,同一批在2000年至2015年間入職的同事,可能因有否選擇延長服務年期而在不同年齡退休;而退休年齡愈後,供款年資愈長,落在較高供款率的月份亦愈多,最終累算權益相應增加。
第四是稅務安排。成員在公積金計劃下作出的強制性供款可豁免繳納薪俸稅,上限為每年18,000元;自願性供款一般不獲豁免,但「可扣稅自願性供款」除外。政府為成員作出的供款並不屬於入息的一部分,成員無須就該部分繳納薪俸稅。實際稅務安排最終由稅務局局長依據當時有關法例決定。
最後須留意,政府可基於紀律理由,沒收或扣減來自政府自願性供款及特別紀律部隊供款的權益,並在有懷疑時暫不發放這些權益。
官方查詢與申請渠道
三套退休制度的政策與執行,均由公務員事務局負責。退休金計劃的適用範圍見「公務員退休金計劃」頁;退休金的計算方法見「退休金的計算」頁;公積金計劃的設計要點、成員資格、供款安排、權益歸屬及稅項事宜,則載於公積金計劃的「常見問題」系列頁面(公積金計劃的要點)。
在職人員如需查閱個人供款紀錄、累算權益或基金選擇,可聯絡所屬部門的人事組或公務員事務局;離職或退休時的供款處理,以《公積金計劃條款》及公務員事務局的公布為準。
常見問題
在公積金計劃下,公務員自己需要供款嗎?
公積金計劃的政府供款部分由公庫支付,人員無須為此自掏腰包。惟計劃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訂立,人員一方的強制性供款仍按該條例的有關入息5%計算(受有關入息上限限制),該部分可在薪俸稅下獲得豁免,上限為每年18,000元。
2000年6月1日之前入職,是否一定「有長俸」?
不一定。只有在2000年5月31日或之前「按可享退休金條款受聘」的人員,才適用舊退休金計劃或新退休金計劃。若有關人員當日是按合約條款或公積金條款受聘,並不在可享退休金條款之列,須視其後的聘任安排而定。
在2015年6月1日之前入職,可否自行選擇延長服務年期?
可以,但只限在2000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間受聘的人員,並且須在指定選擇期內作出選擇。選擇延長服務年期者的退休年齡與供款率表,均按2015年6月1日或之後受聘者的安排處理;沒有選擇者則沿用原有退休年齡及原有供款率表。
公積金計劃的累算權益可否轉移至其他強積金計劃?
計劃由政府選定的三個集成信託計劃組成,成員可在既定選項內選擇成分基金。離職或退休時提取累算權益的具體安排,須依《公積金計劃條款》及受託人的規定辦理,不能與私人市場的強積金安排直接混為一談。
退休金計劃與公積金計劃可以同時享有嗎?
不可以。兩者按受聘日期分流,同一段公務員服務期只適用其中一套安排。如人員曾在離開政府後按可享退休金條款重行受聘,其重行受聘服務期的退休金須另行計算,計算時須輸入重行受聘的日期。
資料來源與核對日期
本文政策內容來自公務員事務局官方頁面:《公務員退休》(csb.gov.hk)、《公務員退休金計劃》(csb.gov.hk)、《退休金的計算》(csb.gov.hk)、《公務員公積金計劃》(csb.gov.hk)、《公積金計劃的要點》(csb.gov.hk),以及公積金計劃「常見問題」中的〈成員資格〉、〈供款〉、〈權益的歸屬及發放安排〉、〈稅項事宜〉各頁。
現行安排的生效日期:公務員公積金計劃自2000年6月1日起適用;退休年齡調整及經調整的累進供款率表自2015年6月1日起適用。上述資料查閱日期為2026年9月21日。政策與供款率日後如有修訂,一切以公務員事務局及《公積金計劃條款》的最新公布為準。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投資或財務建議。投資涉及風險,請諮詢持牌財務顧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