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退休計劃(公積金)係點?與強積金分別與豁免一覽
本文目錄
職業退休計劃是僱主自願設立的退休保障安排,俗稱公積金,受《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426章)規管,條例自1993年10月15日起生效。本文解說計劃的適用對象、與強積金的分別、強積金豁免條件,以及自2025年5月1日「轉制日」起取消「對沖」對計劃成員的安排。
政策核心與適用對象
職業退休計劃是僱主自願設立的退休保障安排,為現任或前任僱員提供退休利益,社會上一般稱之為「公積金」或「退休金計劃」。計劃受《職業退休計劃條例》(香港法例第426章)規管;條例為職業退休計劃訂立註冊制度,確保計劃受到妥善規管,並訂明僱主、受託人及管理人的責任。
執行方面,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同時擔任條例下的「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處長」,負責處理計劃的註冊及更改申請、監督合規情況、調查涉嫌違反條例的個案,並備存職業退休計劃紀錄冊供公眾免費查閱。
職業退休計劃由僱主自行決定是否設立,僱員是否受保障,視乎計劃的管限規則。按利益結構,計劃主要分為兩類:
- 界定利益計劃:退休利益按薪金與服務年資預先計算。
- 界定供款計劃:僱主或僱員按既定比率供款,最終權益視乎累算權益及投資回報。
職業退休計劃與強積金是兩套並行的退休保障制度:強積金屬強制性,職業退休計劃屬僱主自願提供。如計劃已獲積金局豁免於強積金規定,參與計劃的僱員就該份受僱工作毋須另行參加強積金計劃。
政策要點
下表歸納職業退休計劃的主要規定,適用對象及生效日期以官方公布為準。
| 項目 | 規定 | 備註 |
|---|---|---|
| 法律基礎 | 《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426章)訂立註冊制度,條例自1993年10月15日生效 | 俗稱「公積金」或「退休金計劃」 |
| 監管機構 |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擔任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處長 | 處理註冊申請、監督合規及備存紀錄冊 |
| 註冊限期 | 僱主須在擬定設立計劃的合約後三個月內申請註冊或豁免 | 逾期即屬違法 |
| 僱員選擇權 | 獲豁免計劃的僱主須在僱員符合資格後10天內提供選擇;僱員須於30天內書面回覆 | 逾期未回覆視作選擇參加強積金 |
| 成員分界 | 2000年12月1日或之前參加為「現有成員」,之後為「新成員」 | 分界日為強積金制度實施日 |
| 最低強積金利益 | 新成員離職時須把最低強積金利益轉移至強積金計劃 | 其餘利益可按計劃規則提取 |
| 取消「對沖」 | 自2025年5月1日(「轉制日」)起,「剔除款項」不可對沖轉制日後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 適用於獲豁免職業退休計劃及學校公積金計劃 |
「現有成員」與「新成員」的分界日為2000年12月1日。現有成員的利益一般不受保存、可調動性及提取規定管限;新成員的最低強積金利益則須按強積金法例保存,符合法定條件方可提取,離職時須轉移至強積金計劃。
由於職業退休計劃沒有劃分強制性與自願性供款,取消「對沖」安排從僱主供款既有利益中劃出「剔除款項」(類近強積金僱主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及「利益餘額」兩部分處理,詳情見下文。
政策沿革與最新修訂
《職業退休計劃條例》於1992年制定,並於1993年10月15日生效。2000年12月1日強積金制度實施,合資格的職業退休計劃獲准申請豁免於強積金規定,獲豁免計劃的僱主並須讓合資格僱員在職業退休計劃與強積金計劃之間作出選擇。
最低強積金利益計算所用的每月平均有關入息上限,隨強積金法例訂明的最高有關入息水平調整:2012年6月1日前為20,000元,2012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為25,000元,2014年6月1日起為30,000元。
2020年1月1日起,職業退休註冊計劃須遵守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安排下的盡職審查及申報責任,開立計劃帳戶時僱員須就其稅務居民身分提供自我證明。
取消「對沖」方面,立法會於2022年6月9日通過《2022年僱傭及退休計劃法例(抵銷安排)(修訂)條例》,條例於同年6月17日刊憲,訂明自2025年5月1日(「轉制日」)起取消「對沖」安排,安排同時適用於強積金及職業退休計劃。
為配合新安排,政府於轉制日同步推出為期25年的「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資助計劃」,分擔僱主因取消對沖而須支付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開支。
對市民的實際影響
新入職時的選擇須按時書面回覆。若公司提供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新入職僱員在符合資格後10天內會收到選擇安排,並須於30天內以書面通知僱主選擇參加職業退休計劃抑或強積金計劃,逾期未回覆會被視作選擇參加強積金。回覆前可要求僱主提供兩套計劃的比較資料,包括供款安排、歸屬比例及利益結構。
離職或轉工時的權益安排,視乎成員身分而定。現有成員可按計劃的管限規則處理利益;新成員離職時,最低強積金利益須轉移至強積金計劃(可轉往新僱主參與的計劃,或你指定並接受轉移的計劃),除該部分以外的利益餘額才可按計劃規則提取。
被裁員時的遣散費保障有所加強。自2025年5月1日起,僱主供款中屬「剔除款項」的部分不可再對沖轉制日後服務年資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屬「利益餘額」的部分則仍可繼續對沖。換言之,轉制日後服務年資對應的法定補償,不再被類近僱主強制性供款的部分「沖走」。
職業退休計劃不會向公眾推銷。積金局明確指出,職業退休計劃不可向公眾人士推銷;如有來歷不明的中介聲稱可為你開設職業退休計劃或公積金帳戶,應提高警覺,並向積金局查詢核實。
官方查詢與申請渠道
職業退休計劃的註冊及豁免申請由僱主向積金局提出,申請表格及指引載於積金局網站;僱員毋須自行申請,但可查閱公開紀錄冊,核實僱主提供的計劃是否已註冊或獲豁免。積金局查詢熱線為2918 0102,「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紀錄冊」資料每個工作天更新。
取消「對沖」及相關資助安排,可瀏覽勞工處「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專題網站(載有參加職業退休計劃僱員的安排及計算方法),以及「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資助計劃」網站(供僱主查閱資助申請詳情)。
常見問題
公司設有公積金,我仲要唔要參加強積金?
如果公司提供的是已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而你選擇參加該計劃,你就該份受僱工作毋須另行參加強積金計劃。須留意的是,新僱員須於符合資格後30天內以書面通知僱主作出選擇,逾期未回覆會被視作選擇參加強積金。
點樣查證公司嘅公積金計劃係咪獲豁免?
積金局設有「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紀錄冊」,載列計劃名稱、強積金豁免編號及獲豁免日期等資料,公眾可在積金局網站免費查閱,資料每個工作天更新。如對個別計劃的狀態有疑問,可致電積金局查詢熱線2918 0102核實。
轉工離職時,公積金嘅權益係咪一定要轉走?
視乎成員身分。2000年12月1日或之前參加計劃的現有成員,利益不受保存、可調動性及提取規定管限,可按計劃的管限規則處理;此後加入的新成員離職時,最低強積金利益須轉移至強積金計劃,其餘利益可按計劃規則提取。
取消「對沖」之後,遣散費係咪一定唔會被沖減?
不是全部。自2025年5月1日轉制日起,職業退休計劃僱主供款中屬「剔除款項」的部分(類近僱主強制性供款),不可再對沖轉制日後服務年資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但仍可對沖轉制日前服務年資的款項;屬「利益餘額」的部分仍可用於對沖。法定補償的計算基準維持不變。
資料來源與核對日期
本文主要參考《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426章)原文(香港法例資料庫)、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職業退休計劃網頁、積金局公開紀錄冊及勞工處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專題網站。各項政策的適用對象、金額及生效日期,以有關部門最新公布為準。資料查閱及核對日期:2026年9月4日。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投資或財務建議。投資涉及風險,請諮詢持牌財務顧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