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強制性供款係點?供款比例、入息上限與扣稅一覽
本文目錄
以僱員身分付給認可退休計劃的強制性供款,按《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屬法定安排:僱主與僱員各按「有關入息」5%供款,每月供款上限1,500元(2014年6月起);該等供款可申索薪俸稅扣除,每年上限18,000元(2015年4月起)。資料查閱日期:2026年9月6日。
政策核心與適用對象
強積金制度自2000年12月1日起按《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香港法例第485章)實施。除法例訂明的豁免類別外,年滿18歲而未滿65歲的在職僱員及自僱人士均須參加。就受涵蓋的僱員而言,僱主與僱員須每月各按僱員的「有關入息」供款5%;僱主不得將自身的供款責任轉嫁僱員。
本文主題「以僱員身分付給認可退休計劃的強制性供款」,即僱員按上述法例須承擔、通常由僱主在支薪時代扣的5%供款。「認可退休計劃」按《稅務條例》(香港法例第112章)包括註冊強積金計劃,亦涵蓋獲強積金豁免的認可職業退休計劃(ORSO);兩者的強制性供款在計算薪俸稅時均可申索扣除。
適用對象是受《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涵蓋並負有強制供款義務的僱員,涵蓋全職、兼職及臨時僱員。月入低於最低有關入息水平的僱員毋須供款,相應亦沒有扣除;自僱人士的強制性自我供款屬利得稅扣除範圍,本文從略。
政策要點一覽
現行供款框架的關鍵規定如下。
| 項目 | 規定 | 備註 |
|---|---|---|
| 法定框架 | 香港法例第485章,2000年12月1日起實施 | 涵蓋18歲至未滿65歲的僱員及自僱人士 |
| 供款比率 | 僱主與僱員各按僱員「有關入息」的5%供款 | 僱主不得將供款責任轉嫁僱員 |
| 最低有關入息(月薪僱員) | 每月7,100元 | 低於此水平僱員毋須供款,僱主仍須供款5% |
| 最高有關入息(月薪僱員) | 每月30,000元 | 每方每月供款上限1,500元 |
| 非按月支薪僱員 | 每日有關入息下限280元、上限1,000元 | 每方每日供款上限50元 |
| 薪俸稅扣除 | 強制性供款可申索扣除,每年上限18,000元 | 自2015/16課稅年度起適用 |
「有關入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給僱員的工資、薪金、佣金、花紅、獎金、津貼等款項,不包括《僱傭條例》下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供款上下限的設計,既避免低收入僱員被迫過度儲蓄,亦為高薪僱員的法定儲蓄額設頂。
須留意,僱員的強制性供款一經存入其強積金帳戶,即屬僱員名下累算權益,僱主不得取回;僱主部分的5%對僱員而言,等同額外的薪酬儲蓄。
政策沿革與最新修訂
制度自實施以來,供款上下限曾多次調整,現行水平於2013年至2014年間確立,其後一直維持。
- 2000年12月1日:制度開始實施,確立僱主與僱員各5%的強制供款框架。
- 2011年11月及2012年6月:最低有關入息調整至每月6,500元,最高調整至每月25,000元(每方每月供款上限1,250元)。
- 2013年11月1日:最低有關入息由6,500元上調至7,100元,低於此水平的僱員毋須供款。
- 2014年6月1日:最高有關入息由25,000元上調至30,000元,每方每月供款上限由1,250元增至1,500元。
扣稅方面,薪俸稅扣除上限自2015/16課稅年度起由每年15,000元上調至18,000元,與每月1,500元上限乘以12個月相配合。2019/20課稅年度起,另設「可扣稅自願性供款」(TVC),與合資格延期年金保費合計每年上限60,000元,屬另一項獨立扣除,勿與本項混淆。
上述上下限及扣除上限其後維持不變,至今(2026年)未有調整;如有修訂,以刊憲及積金局公布為準。
對市民的實際影響
月入低於7,100元的僱員毋須供款,但僱主仍須按5%供款,退休儲蓄持續累積;月入介乎7,100元至30,000元的僱員則按5%供款,其強制性供款全數可扣稅。以月入20,000元計,全年僱員強制性供款12,000元,可扣除金額即12,000元。
月入超過30,000元的僱員,供款以每月1,500元封頂,全年18,000元,與薪俸稅扣除上限18,000元剛好一致,即強制性供款可全數扣稅;超出上限的部分毋須供款,實際強制儲蓄率會低於5%。
同時受僱於多於一名僱主者,各僱主須各自按其支付的有關入息供款,但每年扣除上限合計仍為18,000元。按日或按周支薪的僱員,供款以每日有關入息280元至1,000元計算,每方每日最多50元。申報扣除時毋須隨報稅表提交證明文件,惟應保存供款紀錄備查。
官方查詢渠道
如對供款計算或扣稅申報有疑問,可直接向下列官方機構查詢。
-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熱線2918 0102;查核僱主有否供款可致電「供款一線通」183 3030;網頁 www.mpfa.org.hk。
- 稅務局:查詢熱線187 8022;網頁 www.ird.gov.hk。
- 政府一站通(GovHK):稅務及強積金專頁載有扣稅資料;網頁 www.gov.hk。
各機構的服務時間及聯絡安排或有變動,以官方網站公布為準。
常見問題
強制性供款與自願性供款在扣稅上有何分別?
答:強制性供款每年最高可扣除18,000元;一般自願性供款不可扣稅。2019/20課稅年度起,只有「可扣稅自願性供款」(TVC)連同合資格延期年金保費,每年合計最多扣除60,000元,兩者屬不同扣除項目。
同時打兩份工,強積金供款及扣稅如何計算?
答:兩名僱主須各自按其支付的有關入息供款5%,每月上下限各自計算;申報薪俸稅時,兩份工作的強制性供款合計,每年最多扣除18,000元,以稅務局規定為準。
發現僱主沒有為自己供款,可以怎樣處理?
答:僱主須按糧期依期供款。如發現拖欠,可致電積金局熱線2918 0102或「供款一線通」183 3030查詢及投訴,積金局會按《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依法跟進及向僱主追收欠款。
年滿65歲後繼續工作,仍須作強制性供款嗎?
答:強積金制度涵蓋18歲至未滿65歲的在職人士。年滿65歲後繼續受僱,僱主與僱員均毋須再作強制性供款;是否繼續供款屬自願安排,由雙方自行協定。
資料來源
本文政策內容以官方公布為準,主要來源如下。
-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僱員——強制性供款〉網頁及2013年10月31日、2014年5月30日新聞稿:https://www.mpfa.org.hk/mpf-system/mandatory-contributions/employees
- 政府一站通(GovHK):〈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或認可職業退休計劃供款扣稅簡介〉:https://www.gov.hk/tc/residents/taxes/salaries/allowances/deductions/mpf.htm
資料查閱日期:2026年9月6日。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任何投資、稅務或法律建議。



